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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文雯报道 《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船舶、港口经营人,船舶修造厂,船舶燃料供应单位等不同责任主体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条例》重点突出对上海“一江一河”的保护力度,明确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条例》规定了各类船舶污染物的排放要求和处置方式,要求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建立健全相关监测、检测等制度。对于违反《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行为,《条例》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
《条例》规定,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盲断。内河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原则上应当每5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并在靠港时向港口经营人主动出示污染物接收单证。船上的生活污水即便经过预处理,已达到国标《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要求,考虑到这些处理过的水中依然含有某些微生物,因此也不允许排放。
上海海事部门3月1日在系统中同步启动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模块,通过大数据分析,会对5日内或每航次未交投污染物的内河船舶进行提示。
据了解,为共同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江苏省同日也出台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与《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同步施行。两部地方性法规在立法框架结构、关键制度条款上都保持一致,将共同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