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任靖
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黄河保护事关炎黄子孙的幸福与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进行大保护、大治理。“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模式,正是我国为保护黄河做出的积极探索。
当前黄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积极主动开展合作,强化沟通协调,推动建立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如山东省和河南省、四川省和甘肃省分别在黄河干流建立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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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技术部部长许庆民看来,当前,黄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还需不断完善。
“目前,已签订的跨省协议多是中央政府作为‘调解人’参与协调的结果,省际间协同保护机制仍需进一步打通。在补偿机制协商过程中,各方在出资比例、分配比例、补偿标准等核心问题上还存在不同意见,对上游地区生态保护成本、发展的机会成本、生态产品和服务价值等因素考虑不足。另外,已签订的协议多为3年期或两年期,实施周期短,补偿可持续性存在不确定性。”许庆民指出。
党的二十大指出,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黄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强化联防联控、流域共治和保护协作,加快实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许庆民建议,首先,加快推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应从国家层面加强对黄河流域行政区域间生态保护补偿的统筹指导、协调,建立财政部牵头的高层级工作机制,积极推广鲁豫、甘川间签订补偿协议的经验做法,通过中央财政引导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流域邻近省(自治区)尽快就各方权责、补偿标准、补偿措施、保障机制等达成一致意见,加快健全完善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同时,研究制定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相关制度体系及技术规范,明确补偿权责、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责任追究等制度内容,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其次,支持探索多元化补偿方式。鼓励上下游跨区域结对发展,开展多元化补偿实践,引导下游地区通过生态产业扶持、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帮扶建设、人员技术培训、飞地经济等方式对上游地区实施补偿。将生态补偿效益与群众利益挂钩,建立利益连接机制,实现生态保护地区地方财政状况改善、当地群众致富与生态环境改善“多赢”。
此外,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长效制度。建议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尽早颁布实施,从流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明确相关方的义务与责任。推进自然资源核算,开展流域生态产品价值核算体系研究,建立与生态产品价值相适配的补偿标准。
“应结合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优化中央财政引导资金分配因素,适时纳入体现固碳价值或碳汇价值的因素,推动沿黄9省(自治区)加快构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格局,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效能。支持开展湟水河、渭河等主要支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试点,探索建立具有示范意义的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模式。”许庆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