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许盈 刘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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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起,影响140家持牌券商、35.5万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证券时报记者从券商处获悉,为配合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指导券商更好地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监管部门近日下发四项自律规则,并向行业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并且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
金融资产首超1000万
明确身份识别应强化
《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在《管理办法》的总体框架下,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自律管理、附则。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规定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具体包括: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等。
《实施细则》还特别提到,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实施细则》还完善了回访要求。一是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证券公司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二是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不得恶意低价揽客
佣金收取标准需公示
值得关注的是,在营销管理方面,《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实施细则》指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同时,《实施细则》细化了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要求证券公司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在投资者信息保存方面,《实施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实施细则》还提到,目前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超过1.2万家,对经纪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常规稽核审计的压力较大。考虑到证券公司实践情况,《实施细则》规定证券公司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常规稽核审计频次为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
证券公司应审慎提供
单客户多银行服务
中证协还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
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更好服务证券行业改革与发展需要,中证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在2013年版《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起草了《规则》。
《规则》明确了资金账户定义,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规则》进一步规范了单客户多银行业务管理要求。据了解,为了提高资金划转效率、便利客户证券交易和资金归集,2010年,中证协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组织提出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中单客户多银行业务方案。该业务在为广大证券投资者提供资金划转便利的同时,也对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挑战。
中证协表示,鉴于部分投资者对此类业务仍存在实际需求,此次《规则》在继续保留同一客户签约银行数量不得超过5家、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划转、限制主辅资金账户间的非交易目的转账等管理要求的同时,特别强调了证券公司应当审慎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以及办理存管业务客户必须提供同名银行账户等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反洗钱监控和识别,防范操作风险。
《规则》还完善了资金账户开立要求。从开户主体、开户方式、客户信息了解、账户标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对资金账户开立的管理规定。强化了账户实名制要求,明确提出客户违反实名制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明晰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前应当了解的客户信息范围;同时,细化了账户标识、老年人账户、未成年人账户的管理要求。
账户开立与变更
管理更趋规范
中证协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也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本次修订主要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严格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必备条款具体内容。二是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立、变更、注销、使用、管理的全流程要求。三是精简条款内容,为证券公司结合公司自身业务实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协议条款留有余地,便于行业参照执行。
另外,中证协还表示,近年来,随着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的部分条款内容已不适用。为了适应上述新情况,有必要对原有版本协议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总结证券行业实践经验,形成了《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下称“《代理协议》”)。
据了解,《代理协议》的修订强化了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主要业务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