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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科技监管要安全审慎

来源:经济日报 陆 敏

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突飞猛进。最亮眼的在电子支付领域:2021年,个人银行账户数量达135.9亿户,人均拥有近10个账户,线上支付交易金额合计约3500万亿元。在普惠金融领域,金融科技同样影响深远。金融机构通过加强金融科技应用,突破了物理网点和地域限制,触达更多普惠金融群体,不断拓展服务覆盖面,实现服务成本持续下降。金融科技初试拳脚,成效显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逐步得到应用,深刻改变了金融业的服务渠道、商业模式甚至行业格局。在相关金融科技助力下,金融支付更加便捷、高效,各类金融服务的使用成本也更低。

但硬币的另一面不容忽视。新技术、新模式同时也改变了传统金融风险的生成方式、表现形式和传导路径,金融科技的迅猛发展给监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研究显示,金融科技加剧了金融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趋同性,放大了市场波动;单个金融机构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稳健运行等。确保金融科技安全稳健发展,一系列监管规则和机制亟待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需要尽快升级。

要避免出现监管漏洞和真空地带,首先必须健全金融法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包括坚持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的原则,持续完善修订现行金融监管规定,针对新兴的金融科技活动及时制定出台专门审慎监管规则。不断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等。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实现穿透监管。

其次,在提升监管方式和手段方面,要用最新的科技为监管赋能。“监管科技”一词频频出现,正得到各方关注。相较于金融科技,监管科技出现较晚,2015年才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旨在通过科技手段更有效率地促进监管要求的落实”,这也是国际上首个官方层面对于监管科技的定义。今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也提到,加快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强化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

监管科技的应用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是个不小的考验。监管政策要平衡风险与创新,也就是既要支持鼓励机构探索应用新技术,又要确保金融创新始终在安全审慎的轨道上运行。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仍需持续推动数字化转型。大量中小金融机构尚未实现数字化转型,将直接影响监管科技的效果。要实现监管科技的全方位应用,不仅需要监管部门数字化能力的提升,被监管机构的数字化水平也直接影响着监管科技的效果。

我国金融科技从互联网金融起步,中间有过一些教训,强调在安全审慎的前提下进行金融创新,目的在于引导金融业利用最新技术为金融提质增效,最终营造安全、普惠的金融发展环境,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同时,安全审慎也是金融业自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必须牢牢守住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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