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事件,引发人们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再思考。

银行拥有广泛多层次的客群,在大众的传统印象中,银行提供的产品收益相对稳健、风险较低。实际上,银行销售的产品线很丰富,既有自身发行的理财产品,也可以为客户提供复杂的代客交易产品,还可以代销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发行人的金融产品。

律师界资深人士认为,在这些产品的销售过程中,产品销售的适当性义务纠纷是银行业最为普遍的纠纷类型之一;商业银行和投资者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商业银行对投资者是否尽到适当性义务是争议方的主要焦点。

合规内控理念落实不够

线上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困难

从适当性义务纠纷的类别来看,银行近两年遇到较多的是代销金融产品纠纷。近年来,因购买和代销理财产品发生的争议日渐增多,其中不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关于银行在适当性管理上一再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协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法学博士江翔宇认为,一是对合规内控的理念和落实不够,二是对金融机构声誉的重视程度不够,三是对金融机构的销售渠道需要再认识。

比如,在内控合规制度方面,江翔宇认为,合规不仅是合规人员的职责,而应当是全员合规,业务人员是第一道防线。一些金融机构不是没有制度,而是没有落地执行或是以可持续受监督的方式执行,导致操作性风险频发。适当性义务的细化和落实是难点,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也需要严格的制度和监督才能保证落实。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内控、风控、审计、合规都是金融机构至关重要的岗位和部门,“踩刹车的人”不可或缺。

当前,银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便捷、灵活、触手可及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然而,投资者获得便利性的同时,也可能面临潜在的问题。

据江翔宇观察,通过金融机构的APP能够买到很多高风险、即使是专业人士亦不易理解的产品,甚至类似场外衍生品合约不保本还要补足交割款的产品。这是背离适当性义务要求的做法。金融机构如今对线下销售的双录等适当性义务履行都很重视,但是线上的适当性义务履行存在较大的风险。

“扎紧篱笆”做好内控管理

适当性义务需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对金融产品适当性义务的要求在不断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金融产品都建立了适当性义务要求。去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从纠纷解决的最后端对金融消费者给予关键支持。

但要进一步解决适当性管理方面的问题,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还要补好哪些“功课”?

刘俊海表示,金融机构一定要扎紧篱笆,把内控体系作为公司生死存亡的关键。不要把保护金融消费者与企业的发展对立、割裂,要安全与快捷并重,更加注重安全;公平与效率并重,更加注重公平;诚信与创新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发展与规范并重,更加注重规范。

刘俊海强调,要警惕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体系和内控体系“有名无实”,在关键时刻难以发挥作用。

江翔宇也呼吁,在适当性领域尤其要注意区分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加以明确的产品销售限制。他认为,金融机构有必要对产品和服务做全面自查,梳理与现在的适当性义务要求不一致以及未落实的问题。金融机构应根据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对向个人投资者提供的有跨境因素的金融产品的产品架构、风险变化以及应对进行自查。此外,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需要落实到实处,特别是如何保证线上销售的合规,对于特定高风险产品不应在线上销售。

“还要从产品设计的源头注意产品的合理性,注重实质的公平和可操作性,例如对挂钩海外衍生品的场外衍生品合约,个人投资者很难理解所谓的风险提示要点,这种情况下的风险提示是达不到法律的目的。”江翔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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