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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幅放宽金融服务业市场准入,完全取消银行、证券、基金管理、期货、人身险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在企业征信、评级、支付等领域给予外资机构国民待遇,放宽对外资机构在资产规模、经营年限等股东资质方面的要求,大幅扩大外资机构业务范围。同时,积极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形成涵盖股票、债券、衍生品及外汇市场的多渠道、多层次开放格局。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我国高水平开放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度型开放意味着对外开放的重点向制度层面延伸,这对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标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要求,必须持续推进金融业改革开放,营造出与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并在扩大开放中持续提升我国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治理,进一步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金融市场投资信心。

同时,要更加注重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尽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使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在跨境资本流动方面,要继续建立健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并重,防范短期投机性资本大进大出。同时,加强跨境监管和处置合作,降低跨境监管套利和风险跨境传染,坚决维护好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进一步推动形成金融制度性、系统性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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