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监管层近期频繁喊话中介机构要归位尽责当好“看门人”,对券商和投行从业人员的监管处罚力度也在加强。继7家券商投行收到罚单后,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执业责任,提升投行业务执业质量。

一家证券公司的投行人士表示,监管层重点关注IPO撤回,或因被抽中现场核查而撤回发行材料的现象,提醒保荐机构要重视发行责任,从严监管之下,保荐机构申报项目将更为谨慎,有些客户为了应付投资机构随意申报IPO的现象将大为受阻。


(相关资料图)

监管加码剑指投行业务

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对8家证券公司投行内部控制及廉洁从业情况专项检查的结果,部分证券公司存在内控制度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内控把关不严格等问题,个别证券公司存在内控组织架构不合理、岗位职责利益冲突、投行团队“承包制”管理等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中,7家券商因此领了罚单。有的被暂停了保荐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有的被出具监管函或被责令改正。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了《评价办法》,评价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得分排序前20%且不存在重大负面事项的列为A类,排序后20%的列为C类,其余列为B类。证券业协会可以根据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对证券公司在保荐代表人管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行区别对待,并将投行业务质量评价结果纳入证券行业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在评价指标体系中,保荐项目未通过上市委或发审委审核,不予核准或注册的,因初审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问题撤回的,因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后撤回的以上情形,都将被扣分,在评价体系中大概率不会进入A类序列。

此外,问询轮数超过3轮/补充反馈超过2轮、申报后对财务报表进行差错更正、不恰当采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完整、重大客户或供应商披露不准确、擅自豁免信息披露、明显冗余,未遵循简明清晰的原则、重大风险遗漏、未如实客观表述业务与技术、产品特点等诸多事项,全部扣分。

一位证券公司投行人士表示,监管层通过出具罚单、从严规范等方式强化对投行业务的监管,重点指向“带病申报”、“一查就撤”、执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等典型问题,重点检查投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人员及保障是否到位等。

“近两年监管对投行要求显著提高、处罚力度明显增强,各家券商普遍进行了内部调整。”上述人士表示,包括加强合规风控力度、组织相关学习以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合规风控意识等。但仍会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如为了帮助企业更快IPO和更好发行债券,部分投行会对企业进行一定“包装”,监管的作用就是要“去伪存真”,让真实的企业上会。

年内撤单数量高企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超过200单IPO项目撤回材料,其中,创业板撤单量最高,占比近五成。

广东证监局分析了辖区撤否项目具体成因,其中提到撤否项目的保荐机构存在执业理念不适应等多方面问题,一是有的执业理念转变滞后,“带病闯关”心态犹存,急于“抢跑占位”;二是板块定位不准确,科技、创新、成长属性论证不充分;三是执业未勤勉尽责,核查把关不到位;四是资源保障存在不足,违规执业时有发生。

广东证监局要求,辖区各机构应高度重视项目撤否危害后果,全方位提升保荐执业质量,多举措提升服务能力,强化各层级资源保障。

“监管规则的完善对券商投行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家券商的保荐代表人指出,以往券商投行“胡子眉毛一把抓”抢项目的现象将不复存在。此前,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各券商加大力度进行项目储备,而忽视了对于企业质量方面的考核。而在IPO审核从严的背景下,有券商内部制定了接项目的条件,将更重视项目质量。

该保荐代表人指出,监管从严的背景下,要求投行部门实现从粗放式经营到精细化运作的过渡,发行人的业绩水平不再是过会的“杀手锏”,“唯利润论”的失灵,不仅要求券商投行关注项目的业绩水平,还需要关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与内控机制是否健全等多个方面,如果一个方面有闪失,就可能遭遇被否的命运。

另外,券商投行还需要提升职业胜任能力,不仅有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的“慧眼”,还需要在细节处多重视,强化内控,修炼职业胜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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