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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为落实《关中平原城市群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合作协议》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关中平原城市群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购房需求,要求各分中心、管理部,机关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各担保公司恢复办理在西安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关中平原城市群成员城市(宝鸡、咸阳、铜川、杨凌、运城、临汾、天水、平凉、庆阳市)和观察员城市(延安、三门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西安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贷款办理的具体资料以现行政策要求为准。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信贷管理处。

华商报记者 白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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