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行长虚构高利率理财产品

吸收客户资金


(资料图)

再将资金用于对银行大客户的续贷放贷

构建了一家“个人银行”

……

担任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将客户资金用于放贷等营利活动,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和侵吞部分资金。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虚构高利率理财产品

“我还不上钱了,来投案自首。”2021年末,自称某国有银行支行行长的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年,已在银行系统工作20余年的李某成为某国有银行的支行行长。一些大客户因资金周转不畅,找到李某希望其能帮忙续贷。于是,李某决定利用这一“机会”,通过卖理财产品“赚钱”,而这个理财产品是他虚构出来的。

“我们银行现在有一种利率高、风险低的理财产品,利率比其他银行都高得多……”李某向银行客户推荐自己虚构的理财产品。因李某是行长,一些客户没多想也没进行深入了解就选择了相信李某,纷纷购买这款理财产品。

收到客户的钱后,李某用自己的电脑打印出理财单据,并盖上银行的公章,让客户认为自己购买了一款真实的理财产品。而实际上,李某把客户的钱转入了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中,并用这些钱帮大客户还贷续贷。其间,因银行制度调整,李某无法动用单位公章,他便找人私刻公章加盖在理财合同上。

2014年6月,大客户赵某因无法偿还到期的1500万元贷款,找到李某寻求帮助。“我可以帮你把1500万元还了,也可以帮你办理续贷,但你要给我12.5万元好处费。”李某对赵某说道。赵某为了得到李某的帮助,只好向李某转款12.5万元。李某收到好处费后便使用自己控制的客户资金帮赵某偿还贷款并办理了续贷。

经审查认定,李某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吸收40余名客户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挪用金额达6000余万元。

更换单据掩盖资金来源去向

为了逃避监管和侦查,李某要求客户在办理下一年度的理财产品时需把前一年度的单据带来换新单据。“有些客户在购买一两次拿到利息后就不再购买了,更多的客户因为高利率,每年都在我这里购买理财产品。”李某交代说,高利率是他自己定的,是用来吸引客户投资的手段,以保证自己手中资金的循环。

同时,李某还使用多个他人银行账户,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不入账,而是转入到这些户主身份各异的账户中,再将这些资金用于放贷。为了规避银行系统的监管,李某违反金融管理秩序构建属于自己的“个人银行”,“只要大客户能够在期限内还款,我就能继续通过虚假理财产品吸收资金,如此既可以在一年期理财产品到期时按照约定的高利率向客户支付本息,银行的业务也都能完成了。”在李某的构想中,他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向大客户放贷,再用大客户还贷的钱给客户返本付息。

“拆东墙补西墙”无法弥补巨大亏空

从2013年到2020年,李某历任多家支行行长,他以这一理财项目陆续吸收了银行客户几千万元的资金,以为可以一直这样运行下去。但让李某没想到的是,资金链断了。

几名大客户因相继亏损无法还贷,导致李某无法向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返款。虽然李某也想办法进行过补救,甚至将自己和家人的存款用于向客户还款,但这只是杯水车薪,无法弥补巨额亏空。眼看事情要东窗事发,李某只好选择投案自首。公安机关经审查分析后认为,该案涉嫌职务犯罪,遂将该案移交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在李某供述的基础上,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逐个联系购买过虚假理财产品的客户,向他们核实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因、方式、金额等。同时,通过梳理李某控制账户的资金流向,查找有关联的账户,顺藤摸瓜还原案件事实。最终查明,李某挪用资金6000余万元、受贿12.5万元、贪污50万元。

案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多次向李某释法说理,耐心解答李某提出的问题,最终,李某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2年10月24日,东安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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