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东莞第三法院分析审理的相关案件发现 房产中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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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此类犯罪呈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种类多样,房地产中介、销售等相关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成为重要犯罪主体等特点,该类犯罪已形成黑灰产业链,且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

据了解,不法分子不仅收集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传统静态信息,还增加了财产信息、轨迹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甚至是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为此,东莞市第三法院呼吁广大群众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相关行业加强自律,并建议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

孙某曾在某地产公司上班,后跳槽到另一家地产公司担任店长。为了提升新公司业绩,孙某私自转存老东家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让员工联系客户推销中介服务。截至被查获时,孙某转存了1566条公民个人信息,包含业主姓名、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等。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法院还判决其需永久删除非法获取、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据统计,自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至今,东莞第三法院共受理了18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法院通过分析发现,当下,相关服务提供行业从业人员成为此类案件重要犯罪主体,其中超六成案件被告人系房地产中介、销售等行业从业人员。

“由于此类行业严重依赖电话、短信等途径进行营销,为了提升营销的针对性、有效性,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已成了行业‘潜规则’。”东莞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日趋多样,不法分子不仅收集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住址等传统静态信息,还增加了财产信息、轨迹信息等多维度信息,甚至是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

“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已形成黑灰产业链。一些犯罪分子大肆购买并通过网络相互转卖,对个人信息进行再加工,如校对合并财产信息和轨迹信息、利用身份信息注册平台账号,再通过QQ群、微信群销售给个人或犯罪团伙赚取差价,形成了收集、加工、倒卖个人信息的‘产业链’。”东莞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从2020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某在朋友处了解到手机刷视频赚金币兑换现金的项目,后通过网络购买空白社交账号及居民身份证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再通过软件让该社交账号自动刷视频赚金币。其间,为了确保数百台手机正常运行,郑某雇了蒋某胜、倪某等人帮忙。

之后,因项目收益不佳,郑某又和团队成员在网上贩卖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并拉了王某倩和王某加入,最多一次贩卖了800个账号,非法获利19万余元。

东莞第三法院经审理认为,5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另外,5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扰乱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法院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赔偿9万元至7630元不等,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值得关注的是,此类犯罪容易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该负责人指出,电信诈骗、网络犯罪等多数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如社交账号,因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系公民个人信息有机整合的载体,具有便利性、隐蔽性、金融性、信息关联性等特点,更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滋生更多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

结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的案件审理实际,东莞第三法院呼吁,增强广大群众网络安全意识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特别是当下的互联网时代,更需谨慎提供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地址、照片等个人信息,不轻信以送礼为由的登记个人信息活动,不受高利诱惑,不随意转让、出售个人信息和社交账号等供他人使用。

同时,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应自觉承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要将用户权益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个人信息获取和使用原则,加强行业自律,尊重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安全,并可通过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等,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规范从业行为,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对此类犯罪,必须要追查源头、完整打击。”东莞第三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建议相关部门追查源头,深挖泄露数据的主体,并对整个利益链条进行完整打击,包括非法收集、转让、买卖、帮助建立平台、通讯群组等,并深挖各类犯罪的相关利益链条;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有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普法宣传,不断提升社会法治意识,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信息自由流通、数字经济发展的利益平衡。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钟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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