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宋凌燕 发自北京 7月28日,教育部官网公布一则针对艺考的通知,最新通知旨在革除艺考行业存在的弊端和问题。比如,文件规定机构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严禁机构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


(相关资料图)

为防止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等恶性案件,文件要求,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

此次公开的《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由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四部门联合发布。

在天津音乐学院备考区,舞蹈类考生在考试前热身。 来自全国各地的考生汇聚而来,追寻自己的艺术梦想。 新华社资料图

艺术专业教职工、参与命题或评分的专家评委不得变相参与艺考机构培训

市场上,培训机构为了吸引生源、扩大规模、提高培训生高考的术科分数,总会想方设法从高校“挖”一些参与艺考工作的教职工和担任艺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或请他们在机构兼职授课、或不定期举行讲座、或挂名担任顾问等,借以提高机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希望在省、校的术科考试中对机构的考生给予一定程度的照顾。

星海音乐学院教授、原副院长雷光耀曾任广东省音乐术科统一考试总主考,他认为,一段时间以来艺考招生领域问题滋生,其中很大的原因正在于此。

雷光耀指出,参与命题或评分的专家评委,既有较高的专业教学水平,又熟知艺考的流程,他们加入培训机构后就成为机构吸引生源的金字招牌,也是提高参培学生分数的重要保障,所以培训机构对这类人员往往采取情感联络、利益引诱等手段进行拉拢,如果对此类现象不进行有效规制,就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对艺考带来很大的危害。

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在职教职工、参与相关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和高校校考命题、评分(卷)的专家评委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培训机构的艺考培训活动。

同时,通知严禁机构进行虚假商业营销宣传,炒作考试录取结果。加强培训机构招生管理,严禁机构到学校开展招生,不得通过中小学校在职教职员工宣传推荐等方式获取培训生源,不得以相关艺术院校及其教职工名义招揽生源。

通知强调,严禁机构与教师、评委等人员内外勾连、组织考试作弊、干扰考试秩序。对机构制造虚假信息、误导家长、借机牟利或扰乱教学考试秩序的,学校在职教职员工接受利益输送、获取资金回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安装视频监控

艺考机构教师诱奸、性侵未成年女生的新闻曾引发舆论关注。此次发布的文件,再次就此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机构不得聘用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从事培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影视表演、舞蹈等含有肢体接触的培训项目,机构应确保培训场所透明公开,安装视频监控,不得在密闭环境中开展“一对一”培训。

通知强调,要严厉打击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发生性侵、恶意伤害、虐待未成年等恶性案件的机构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处理。

通知还指出,对有一定危险性的专业训练,机构应设立专业人员保护、专业器材防护、专业教学规范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通知要求,各地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艺考集中住宿培训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向学生提供住宿、餐饮等超出许可范围的服务,如需提供相关服务,机构应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防范、住建、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相关要求,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符合安全标准的独立法人提供相应服务,并由学生自愿选择。

艺考机构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收费明码标价通知要求,各类经营主体面向高中阶段学生,针对音乐类、表(导)演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播音与主持艺术类、书法类、戏曲类等高校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高校校考考试科目开展相关专业能力培训,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

坚持“证照齐全”原则,机构取得行政许可后,要依法进行法人登记。艺术类培训主管部门要畅通审批渠道,从严审核把关,督促培训机构规范使用名称,其中不得含有艺术院校、专业院团、行业组织等可能引发歧义或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要对机构的艺考培训项目进行标识,并于2023年9月底前完成已有培训机构的项目标识工作;要将机构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持艺考培训公益属性,引导机构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各地要将艺考培训收费纳入非学科类培训市场监测体系,予以重点监测。严格落实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要求,督促机构按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等方式实施预收费全额监管;对于集中住宿培训,应确保一次性预先收取培训费不超过3个月并全额纳入预收费监管。鼓励机构采取先培训后收费方式运营。

编辑:梁建忠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吴雅梦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