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今日独家获悉,历时2年官司,吃播界顶流“浪胃仙”IP争夺战最终落下帷幕。2022年12月31日,浪胃仙原MCN机构、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权星公司)负责人彭先生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baoliaosy@163.com)记者:“近日,重庆市高院终审判决,抖音和快手浪胃仙IP是公司的虚拟财产。这个账号我们会用起来,等事态平静下来后,再看双方(公司和浪胃仙本人)是否还有合作机会。”在听闻终审判决结果后,浪胃仙本人向上游新闻回应:“法律给出的判决是最公正的,目前没有考虑过(合作)这个问题。”

头部吃播IP归原公司,法院给出四点理由


(资料图片)

坐拥粉丝3000多万的头部吃播IP、原“浪胃仙”账号的归属权问题,一直是备受大家关注。上游新闻曾以《头部吃播IP浪胃仙创始人涉嫌侵占400万经营收入,报警人称她已被批捕》为题进行过报道,自称“浪胃仙IP创始人”的游××(艺名游絮)和天权星公司都在等二审结果。12月31日,天权星公司负责人彭先生告诉记者:“近日,重庆市高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抖音和快手浪胃仙IP是公司的虚拟财产。”

那么,天权星公司的这个“浪胃仙”账号为何是游絮注册的呢?记者从彭先生展示的裁判文书看到,首先,从注册情况看,游絮注册案涉账号时,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絮,故公司决定让游絮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由其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重庆市高院审理认为,“该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

其次,从使用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浪胃仙本人合作期间,法院查明,发布的内容均系浪胃仙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游絮的个人生活视频。

第三,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浪胃仙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絮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天权星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游絮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浪胃仙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

第四,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

游絮出示账号使用权协议,法院称真实性存疑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3月6日,自称“浪胃仙IP创始人”的游絮在一段声讨浪胃仙背叛团队自立门户的视频中,展示了一份《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并声称“IP账号属于其以个人名义注册,系其个人资产,且将自有账号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授权协议的基础之上”。上游新闻记者看到,该协议上有天权星公司的公章和游絮本人的签名,协议落款时间是2018年11月18日。

对于这份《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重庆市高院审理认为,“游絮在一审中举示了《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但由于游絮反对对该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故该份协议中对游絮有利的内容也自然无法得到确认。”就法院对上述协议的裁决,天权星公司负责人彭先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时,公司的公章都掌管在前法人代表、总经理游絮手里,我们推测是她自己弄一份假协议。所以,在法庭上她拒绝对这份协议真实性做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

法院最后认为,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根据现有证明,能够确认游絮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

最终,市高院维持原判。

未来双方还会再续前缘?浪胃仙回应“暂无考虑”

浪胃仙本人曾在个人主页发布的名为《真相》的视频中自述:“如果不是万不得已,谁会主动放弃一个自己辛辛苦苦,一口一口吃出来的,体量这么大的IP账号,并且是在收益稳定且可观的情况下,然后转头去重新做一个,粉丝体量还不如之前3%的小号,归根结底是天权星公司2020年的一纸诉状,就浪胃仙IP账号的归属权提起民事诉讼。”

从2020年10月重庆市一中院一审立案,到2022年12月重庆市高院终审判决浪胃仙IP终于有了归属。对于是否还会与原签约艺人浪胃仙合作,公司负责人彭先生告诉记者:“这个账号我们肯定还是会用的,浪胃仙自己也在经营个人的账号,并且也做得不错。等这个事情最终平静下来后,大家好再坐下来谈一下,看(双方)还有没有合作的机会。”

2022年12月31日,浪胃仙本人在听闻终审判决结果的消息后,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法律给出的判决是最公正的。”对于是否与天权星公司合作,重新入主顶流IP账号的话题,浪胃仙表示:“我现在挺好的,目前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

律师说法》》

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对于本案,北京铭盾律所胡晓锋律师认为:“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上游新闻记者 冯盛雍

编辑 杨波

责编 王蓉

审核 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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