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钟雨欣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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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国首个明确聚合平台监管方式的地方性法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在山东济南正式施行。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将对聚合平台的管理纳入了法规调整范围,首次提出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应当审核网约车平台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的网约车平台不得接入。同时规定,如果发现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济南市委市政府10月1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修改后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包括总则、经营许可、经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五十六条。

赵之祥表示,针对社会普遍反映的网约车存在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准入标准不合规不严格、价格机制不透明不合理等问题,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除了遵守一般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特别规定:(一)公开派单机制,派单公平、合理、高效;(二)公开计程计价方式,并提前报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线上线下保持一致;(四)向乘客如实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等级及车辆号牌等信息;(五)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六)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罗卫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根据《条例》中涉及网约车的相关规定,将从几个方面对网约车行业开展监管:一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的监管力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二是建立本市网约车平台合规率定期排名制度,对接入不合规车辆和驾驶员的平台对社会公示,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创先评优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三是将网约车平台运营数据纳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四是继续保持对非法网约车高压严打态势。五是完善行业退出机制。六是加强对聚合平台的监管

“该条例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聚合平台的监管方式。”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表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有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竞争,推动网约车市场结构完善,为中小平台与网约车租赁公司提供更多选择。在监管层面厘清聚合平台及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和责任,对于行业良性竞争、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顾大松介绍,目前已有多地将聚合平台参考电子商务平台予以监管,提供了有益的监管经验。

如《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将网约车聚合平台界定为“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对聚合平台及聚合平台内入驻的网约车平台之间的责任予以明确,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草案)》中的第七条拟规定,“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取得本市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提供信息接入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管理有关规定。”

目光回到济南,《条例》规定聚合平台应当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对“穿透式”审核司机、车辆作出要求。“聚合平台对于入驻的网约车平台资质以及司机、车辆信息进行审核,地方性法规是可以作出要求的。济南的条例采取了相对折中的思路,总体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来处理。”顾大松表示。

当前,针对聚合平台和网约车平台,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出台。“在此背景下,应当坚持合作规制的原则,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顾大松认为,未来可以重点通过网约车聚合平台、网约车平台等行业企业的参与,依托行业组织共同制定网约车聚合平台运营服务规范团体标准的方式,将《安全生产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细化落实,并进一步形成地方标准,引导聚合平台品质化、差异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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