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岗”近一个半月,新《证券法》迎来了与《刑法》的第一次握手。为两法握手牵线的,是资本市场重中之重的投资者保护。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作出一审判决:*ST毅达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以及时任财务总监兼董秘两人均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时任财务经理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笔者注意到,上述司法判例是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对违规信息披露处罚首例入刑,彰显了投资者保护在新《证券法》和《刑法》加持下的迭代升级,也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目标相呼应。

首先,新《证券法》和《刑法》“行刑结合”,进一步完善了法治供给,真正实现违法违规惩戒措施的高效衔接。

如果制作一个A股市场处罚统计图,横轴设定为不同种类的违法违规行为,纵轴设定为对应的处罚力度,我们可以直观地发现,纵轴有一个较为明显的空白区域。那是因为新《证券法》实施之前,A股市场的顶格处罚和《刑法》底线处罚的力度之间,法治供给有所留白。如今,新《证券法》显著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最高可处2000万元罚款,对操纵市场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这些注重细节的“场景描述”不仅有力震慑违规行为,也能够与《刑法》更好地无缝衔接。

其次,对于A股市场生态而言,“行刑密切结合”的惩处措施并不是治理终点,其核心目标在于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从而实现高质量的投资者保护。

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都是一种行政或司法救济手段,并不是法律和监管所追求的最终结果。法治供给的内核在于预防和威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新《证券法》和《刑法》的 “隔空握手”,对于上市公司有着明确的引导和提醒作用——既包含“君子有所为”,也包含了“有所不为”。

正如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所言,上市公司是中国企业的优秀代表,是中国经济的支柱力量,是中国经济的“成分指数”。笔者认为,上市公司真正遵循法治供给的指引,将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贯穿于每一个动作中,让惩戒手段更多地停留于“白纸黑字”,这才是法治和监管的诉求,也是投资者保护的最高境界。

第三,A股投资者不仅是市场的参与者,还是提升市场活力的关键要素。长远来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更在于激发A股市场的活力。

在A股市场生态中,上市公司在融资端提供资产,而投资者则关系着投资端的活力。表面上来看,吸引新投资者投身A股市场交易的是赚钱效应,但实际上,吸引力应该来自于市场各方面规则完善带给投资者的信心。

事实上,A股市场并不缺少资金,今年多次出现的单日成交量破万亿元、高达1.6亿的开户数以及资管领域百万亿元量级的投资数据均说明了这一点。但是,投资者需要财富的获得感和安全感来激发投资活力,就这一点而言,新《证券法》和《刑法》的结合,提供了最可信赖的承诺,解决了投资者的后顾之忧。

笔者认为,新《证券法》与《刑法》的第一次握手,发力点在于严惩违规行为、落实投资者保护,而其共同目标更在于通过投资者保护,促进上市公司锚定发展方向,并向激发A股市场活力致意。更重要的是,这刚刚是他们的第一次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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