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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田佳宁

12月15日江苏证监局发布了一张警示函,剑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警示函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是:一、零售业务部和网络金融部均负责基金销售业务,但未对基金销售产品实行集中统一准入管理;二、部分基金销售业务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三、存在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情况。

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及五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二十二条及三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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