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工作情况,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参加,可给予成员适当补贴……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对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范围、管理机构、参加人员条件等作出详细要求。
笔者从省司法厅了解到,这也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政府规章,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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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谁设立、谁负责”原则
“白云快递小哥”“东莞义警”……近年来,为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全省各地市纷纷建立各级各类群防群治组织,这些组织也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伴随着群防群治组织的发展,如何引导群防群治工作向着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也成为当务之急。
此次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经费也由设立单位予以保障,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群防群治组织实行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则负责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设立单位应当自群防群治组织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该组织的具体职责、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在群防群治组织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每年第一季度,设立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群防群治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如果群防群治组织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或者解散的,设立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散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也应当将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变更、解散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明确群防群治工作范围
群防群治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卡口值守、安全检查等安全防范工作,协助维护治安秩序;发生治安事故、案件时,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提供有关情况、线索;协助有关机关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和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社会风险隐患,反映群众对社会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机关做好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社会风险防控等工作。
群防群治组织的设立单位则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教育培训、工作信息记录、绩效评价与奖惩、保密管理等群防群治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管理;招用、培训群防群治组织成员,维护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在群防群治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筹集群防群治组织所需经费和物资,为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成员开展工作提供合法、必要的装备。
规定还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也鼓励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兼职担任公交、地铁、校园、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安全员。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强制隔离戒毒、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从事群防群治工作的人员,不得加入群防群治组织,如果加入后出现以上行为,设立单位应及时予以辞退。
加入群防群治组织后,如果成员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设立单位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还可以根据实际,为成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实际,给予成员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