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宣告死亡要哪些条件?

宣告死亡的条件为: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产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资料图】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二、

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以下资料: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如果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 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

死亡证明有哪些用途

找法网提醒您,死亡证明的用途有:

1.持死亡证明才能移往殡仪馆办进馆手续。

2.死亡证明才能在火葬场登记或公有墓地土葬。

3.持死亡证明才能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销户。

《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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