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半年多后,扬子新材(002652)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结果出炉。8月1日,扬子新材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扬子新材2018~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采购事项等信息披露重大遗漏,且公司还在2020年度虚增营收1.37亿元,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而言,2018至2020年期间,胡卫林利用关联方开元金属、汇丰圆、江苏海丰、苏州天创等,通过超额支付预付款等形式占用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资金,从事关联交易。其中,2018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1.98亿元,2019年年末占用余额约为3.63亿元。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相关资料图)

2020年,扬子新材及下属子公司新永丰与开元金属发生关联交易金额约为7005.83万元,约占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8%,但上述信息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除此之外,2020年,扬子新材将子公司新永丰生产的镀锌卷销售给开元金属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回扬子新材,形成交易闭环,虚增营业收入1.37亿元,约占当年营收的11%。

针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问题,证监会拟决定对扬子新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同时,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630万元。其中,胡卫林作为涉案期间公司第二大股东、时任总经理,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因涉案时间长、涉及金额大,情节较为严重。基于此,证监会决定对胡卫林处以500万元罚款,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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