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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案件,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拍摄的短视频并销毁横幅,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张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2019年12月,郭某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郭某为张某和李某加工护栏,郭某的工钱也由张某和李某二人支付。其间,郭某和李某另有其他生意往来,郭某尚欠李某1.5万元工钱未结。后李某支付郭某护栏加工工钱时,直接扣除郭某欠其的1.5万元。郭某很恼火,遂在广场上拉横幅并拍成短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和李某。张某认为其名誉权受损,一纸诉状将郭某告至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在公开场合书写横幅但并未悬挂,虽拍摄视频但仅发给与纠纷相关的张某和李某,并未使张某社会评价明显降低。但郭某讨要工钱方式明显不当,有违公序良俗,应及时删除所拍视频并销毁横幅。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规定,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拍摄的短视频并销毁横幅。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
承办此案的法官说:“即使权利受损,维护自身权益时也应选择合理合法方式,而不能盲目冲动,用违法方式进行维权,否则维权将变成侵权,受害人将演变成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