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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才2年,浩欧博(688656.SH)因内控不足,被江苏证监局处罚,其中财务总监年薪33万元,此次被罚30万元。
浩欧博(688656.SH)近日公告,江苏证监局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JOHN LI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陈涛处以50万元罚款;对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监李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浩欧博于2009年6月成立,2021年1月13日上市,公司注册地在苏州工业园区,主营业务为体外诊断试剂,公司实控人为母子3人,分别是JOHN LI,WEIJUN LI,陈涛。3人共持有公司股份55.68%,当前公司市值为21.9亿元,3人身价为12.2亿元。
2021年,实控人JOHN LI2021年薪高达250万元,董秘王凯年薪225万元。而财务总监李淑宏年薪仅为不到33万元,此次就被处罚了近1年年薪。
2021年7月23日,应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涛的要求,经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OHN LI同意并组织实施,浩欧博及子公司苏州浩欧博生物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向苏州外润划拨资金共计1700万元,用于补充代扣代缴陈涛前期转让其通过苏州外润间接持有的浩欧博股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JOHN LI、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公司财务总监李翊在相关付款审批单上签字。2021年7月28日至7月30日,上述资金全部归还。陈涛另通过苏州外润支付0.96万元利息。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临时公告,直至2022年2月19日才予以披露。
江苏证监局认为,上述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证券法》相关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情形。
JOHN LI作为浩欧博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副总经理兼董秘王凯、财务总监李翊知悉并参与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过程,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浩欧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是浩欧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JOHN LI、陈涛作为浩欧博实际控制人,是资金占用事项的决策者,并由JOHN LI具体组织实施,二人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形。
公司上市第二年业绩就开始大幅下滑。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营业收入2.55亿元,同比增长7.9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447.2万元,同比下降4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