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在上周保险资管产品新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出炉的基础上,三项配套规则《关于规范开展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开展股权投资计划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已起草完毕,目前银保监会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资管产品新规正式发布后,市场对于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如何参与资本市场、如何精准对接实体经济,充满期待。三项配套规则进一步细化了监管标准,提高了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组合类产品:自然人参与产品投资范围有限定

根据上周发布的保险资管产品新规,从产品定位看,保险资管产品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三类。

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下称组合类产品)因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被视为有力引导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重要载体。

组合类产品具体可投哪些?从征求意见稿来看,组合类产品可以投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支持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面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自然人销售的组合类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公开交易市场品种;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我们之前预判,面向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组合类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是趋同的。不过,现在这样规定,我们认为也是合理的。相对股票、基金等公开市场产品,资产支持计划等另类投资产品相对更复杂一些、需要穿透的层级更多,且自然人投资者缺乏尽调途径和真实信息获取资源。而且以往这类产品也都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认购的,自然人投资者的确需要一个了解和熟悉的过程。”一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人士分析说。

征求意见稿对组合类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投资度也作了规定。比如,单只组合类产品投资于单一银行法人的存款规模或单只证券、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市值,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5%。“集中投资度这点是最新提出来的要求。不过,相比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25%的比例划定还是合理的。”一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投资经理对记者说。

债权投资计划:放宽免信用增信条件

保险资管产品中的另外两类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主要是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重要工具。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具体资金投向上,债权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开发、建设、运营等法定程序,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且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真实可靠。

一家保险资管公司另类投资部相关人士认为,相比此前规定,这次进行了多处调整,其中最核心的有两点。

一是,放宽免增信的条件。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资管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但融资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3年连续盈利;投资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而以前规定相对更严格,债权投资计划的偿债主体须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亿元,才可免于信用增级。此外,债权投资计划投资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且偿债主体具有AAA级长期信用级别的,也可免于信用增级。“征求意见稿在这点上放宽了。”上述人士说。

二是,在“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点上,首次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以用于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且不得超过债权投资计划实际放款规模的20%,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固定资产、股权、资产管理产品等非生产经营性用途,并实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资金投向监控。

上述人士分析称:“补充融资主体营运资金这个此前也有规定,但一直没有明确可以做多少比例。现在明确规定了之后,我们就可以依规为回收期较久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部分项目的补充流动性资金。”

在业内人士看来,上述两处调整,符合目前发改委对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要求,也拉平了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和信托计划在相关合规性约束条件上的差距,让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根据征求意见稿,股权投资计划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下称基金);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股票;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涉及投资比例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不得超过1:1;股权投资计划所投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股权投资计划不得投资劣后级基金份额。

股权投资计划应为封闭式产品,并在投资合同、募集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对标的资产的退出机制做出相应的安排。标的资产的退出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计划的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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