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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74岁老人刘某在小区里遛4条无证狗,而且不拴绳。这些狗在小区里追逐偶然路过的9岁男童,其中一条斗牛犬将孩子咬伤。男童作为原告将刘某告上法庭。通州法院9月7日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向原告男童张某当面赔礼道歉;除已经垫付的836元治疗费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773.61元。

事情发生于2022年10月2日17时许。据案发时小区的监控视频显示,9岁男童小张下楼扔垃圾,被告刘某正在遛狗,这四条狗体型不大,但都没有拴绳,见到小张后,纷纷围拢过来。小张显然有些胆怯,向刘某身后躲避,但狗继续追过来。视频中,小张吓得开始奔跑,跑到一辆车的后边,视频中断。

孩子在被咬之后不久出现了心理问题,夜间频繁做噩梦,会梦到被狗追,精神状态越来越差。不久后,孩子被通州妇幼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中心心理行为门诊初步诊断为应激反应,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治疗时,医生也告知家属,“孩子现在心虚,胆怯”。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询问被告代理人:“遛狗的时候,狗拴着绳吗?”代理人答:“没拴,我父亲是法盲,不知道得拴绳。”

法院一审判决显示,庭审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同时查明,2022年10月8日,原告之母因被告的犬只未经登记、年检,将原告咬伤一事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于2022年10月12日出具京公通行罚决字[2022]56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罚款二千五百元的处罚。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动物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饲养的犬只将原告咬伤,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中,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以确认孩子因被这条狗咬伤后,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尚属合理范畴,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事实,作出以上判决。判决书同时注明,如不服一审判决,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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