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主播成为新兴职业。然而,一些公司在主播离职后,未征得主播同意的情况下,继续使用主播的肖像用于宣传,扩大自己公司的影响力,殊不知这样会涉嫌侵权。
舟山一名抖音主播小菡,就因为离职后的肖像权问题,与“前东家”闹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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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前公司抖音号仍发布其出镜视频
舟山女子小菡(化名)20多岁。去年6月,她入职普陀一家水产公司,岗位为网络主播。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小菡每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
小菡的工作任务,是在公司抖音号直播带货,叫卖海鲜产品,且她每天还需在公司抖音号发布至少一条短视频,视频质量不能滥竽充数。因工作需要,小菡会录制一些自己出镜的带货短视频,并上传到公司抖音号,进行引流、推广。
去年8月底,小菡办理了离职手续。没多久,小菡发现“前东家”的抖音号上,仍保留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普陀法院,以该水产公司在公司抖音号发布其出镜短视频侵害其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
一二审均认定前公司侵害肖像权
该水产公司辩称,小菡是带货主播,其因录制视频获得相应报酬,不能再主张肖像权被侵害;涉案短视频属于法人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权,有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其只是在公司抖音号上保留发布而未扩大使用范围;小菡起诉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将短视频做下架隐藏,不构成肖像侵权。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那家水产公司构成肖像侵权,支持小菡要求删除视频的主张,并判令公司赔偿小菡500元。
那家水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法院二审认为,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小菡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小菡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该水产公司在抖音号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小菡肖像权的侵害。
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无论那家水产公司是否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小菡同意,均不能继续发布含有小菡肖像的短视频。
相关视频是下架还是删除?法院这样判
那么,涉案抖音号短视频是准许继续下架隐藏,还是应予删除?
小菡称,由于该抖音号受那家水产公司控制,该公司目前虽下架了涉案短视频,但今后随时可重新发布,不利于对其肖像权的保护。
对此,那家水产公司回应称,抖音视频号是公司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涉案短视频已积累一定点赞量,如“一删了之”,会导致自己公司抖音号的总体点赞量同步减少,从而影响营销,损害公司财产利益。庭审中,那家水产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声明不会再次发布已下架的案涉短视频,否则自愿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市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带来的经济利益,包含视频点赞量等数据引流利益,属于那家水产公司支付对价后获得的合法经营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鉴于该水产公司已对涉案短视频作下架隐藏处理,并承诺不再上架,他人已无法在抖音平台观看这些视频,该方式可以实现保护小菡肖像权的目的,故对小菡要求删除视频的主张不予支持。近日,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那家水产公司赔偿小菡50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应征得本人同意
“互联网+”创造了诸多新的经济业态,在提升社会创新力和生产力的同时,也伴随新的矛盾冲突。
用人单位使用员工肖像,需征得其同意,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享有的权利,尽可能避免风险。比如,企业倘若需要继续使用离职员工的肖像,应事先与对方沟通,签署相关授权协议。
“本案反映了传统企业在互联网平台营销过程中,企业数据利益与劳动者人格权益保护的冲突。”办案法官表示,在两种权益存在冲突且法律空间存在弹性的情况下,权益保护的范围和强度需要利益上的平衡,即在保护肖像权的同时,坚持比例原则,选择对各方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促进网络经济新业态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