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新浪财经 刘丽丽

知名作家郑渊洁发表的一份《告别书》近日引发热议。他在告别书中表示,商家未经授权将其原创的知名文学角色恶意注册了710个侵权商标,而21年来只维权成功了37个侵权商标,平均每个侵权商标维权成功需要6年时间,维权时间最长的竟然用了19年时间。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已经68岁,生命时间明显不够用于对673个侵权商标维权,”郑渊洁称,对商标维权丧失了信心,在商标领域面对侵权看不到维权成功的曙光,宣布从此告别商标维权,写出的作品包括已经写出的长篇小说等永远不再发表,因为发表了将面对商标侵权而难以维权成功。

很多网友对他的说法却并不十分买账。

打击面太大惹非议?

“连新疆一家生产红枣的都告了,人家红枣生产基地就在新疆的图木舒克县。”有网友再次提起了郑渊洁商标维权经历中的一个奇特案例。

当时,郑渊洁举报了这家新疆果业公司,原因是他们使用了“舒克天昆百果”这个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是在第29 类,椰枣,话梅,干枣,干荔枝,山楂片,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郑渊洁认为这是侵权,向当时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举报并主张商标无效。

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了郑渊洁的诉求,宣布“舒克天昆百果”商标无效。这家新疆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舒克天昆百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这次被郑渊洁重点提及的“苏州市燃气设备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和德国在华企业“舒克(上海)管道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微博博主“理记”认为,郑渊洁在滥用自己的影响力。“那个舒克管道设备公司1972年就在德国成立了,schuck翻译过来叫舒克很正常。而且商标是纯文字的,跟文艺作品扯不上任何关系,郑渊洁在第41类图书出版和第9类动画片有优先权利,人家申请的是第7类机械设备,什么商标能跨领域保护到这个程度?照这么搞希腊字母β中文直译也是贝塔,比童话大王不是知名多了,要不要告郑渊洁一下?”

“凡是和舒克搭边的都要成被告?”博博主“徐记观察”表示,这有点太狠了。“我支持保护知识产权,比如盗版郑老师的图书就要打击,比如把郑老师的小说拿去洗稿再印刷也要打击。但打击面不可能广到这种地步吧”。

“通用名称怎么可能主张知识产权?”身份显示为作家的微博博主“弗屡弗为”认为,“除非别人同时使用了你的卡通形象,否则毫无道理。好听说是偏执,难听说是碰瓷,是利用舆论压力试图胁迫法律就范,简直莫名其妙。”

他直言,“还好你当初开飞机的不叫李明,开坦克的不叫张伟,不然千百万人还得为你改名避讳了。”

微博博主“理记”言辞犀利,他认为,“毫无疑问郑渊洁老师写出过堪称伟大的儿童文学作品,毫无疑问郑渊洁老师确实被侵权过很多次。但这并不代表他所有的诉求都应该被支持。”

“理记”直言,事实上郑渊洁在面对绝大多数诉讼对手时都占有绝对优势,舆论优势,经济优势,法律资源优势,政府关系优势,“将自己打造成悲惨受害者的形象实在是有点用力过猛。”“尊重郑渊洁老师曾经美好的创作,但凡事有度,过犹不及。”

跨行业商标维权没那么简单

商标维权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对于郑渊洁公开信引发的轩然大波,专业人士的看法如何?

知名法律博主“皇城根下刀笔吏”指出,按照法律规定,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得到跨行业保护,而是只有驰名商标,才可以得到跨行业保护。“对于非驰名商标来讲,你只能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得到保护,但不能在不相同或不相近似的商品上得到保护。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法律在保护商标权人权利的同时,也要给其他人一定的使用空间。”

他表示,“按照通行标准,在注册商标时的商品领域,大概被分为40多个大类。在每个大类下,还有很多不同的细分小类。如果你只是注册了其中一个类别,且你注册的商标没有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的话,则其他人可以用同样的名称,注册其他类别商品的商标。”

关于如何才可以获得驰名商标认证,“皇城根下刀笔吏”表示,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认证,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等。总的来讲,条件不算宽松。认定驰名商标的机构,有两个:一是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二是法院。”

他谈到,在实践中,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比较严格,认定流程比较长,“我理解主要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数量过多,导致其他人对同样商标的使用空间受到不合理限制。”而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在诉讼案件中。

但“皇城根下刀笔吏”也谈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也不是100%无条件可以获得跨行业保护,还需要另外一个条件,即别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商标,对公众造成误导。

他表示,所谓对公众造成误导,最高法院对此有明确解释,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这个判断存在一定的主观自由裁量判断,在实践中,需要由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况以及相应证据,作出最终判断。

“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本质上不是为了一概禁止别人使用相同的名称,而是要禁止驰名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减损。比如,由于别人在其他领域商品上注册了相同的商标,搭了驰名商标的便车,挣到了额外的利益,或者争夺与驰名商标相同名称的使用机会,让驰名商标权人损失了既得利益。”微博博主“皇城根下刀笔吏”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对驰名商标权人进行保护。“如果别人跨行业注册了一个同样的商标,但是就这么放着,啥也没干,或者虽然也做了商品销售,但是根本没蹭热度,领域跨度太大,八竿子打不着,公众对此无感知,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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