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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汪旸
7月30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朱某某等20人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主犯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其他从犯判处二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经审理查明,朱某某等人明知某信公司无养殖基地、无技术、无成品回购深加工的能力,仍利用网络媒体宣传养殖项目,然后安排“话务员”谎称黄骨鱼和泥鳅为优质“华科10号”苗,黄粉虫、大麦虫为“蛋白虫”,虚构包技术包回收包产量、投资小见效快的事实,诱骗被害人签订养殖合同。
在被害人养殖黄骨鱼、泥鳅、蛋白虫出现大量幼苗死亡时,被告人安排“技术员”兜售“营养液”“消毒液”,再次骗取被害人钱款。部分存活幼苗养殖为成品后,被害人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约,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经审计,该团伙共骗取330名被害人的钱款589万余元。
孝感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