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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高温津贴的标准是什么?”“单位不发怎么办?”……进入7月,高温天气频发,市人社局12333平台收到不少类似的问题咨询。昨日,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据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或是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就应该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规定,我省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9月,共4个月。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照规定税前扣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职工工资,也不能用提供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可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原则上应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
此外,如果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则应根据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比如,某职工8月从事高温天气作业12天,且集体合同明确按职工月出勤天数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就应支付165.48元的高温津贴,具体折算方法为12天×13.79元/天(30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
人社部门提醒,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职工可向人社部门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编辑:张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