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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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聚合经营行为,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及网约车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近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经营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一直以来,聚合平台的定性问题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据征求意见稿,聚合平台是指依托具有技术和用户优势的互联网平台,为乘客、驾驶员提供网约车线上服务,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电商平台。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三证”,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入驻网约车企业的资质审核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企业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相关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相关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要求聚合平台为平台内网约车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聚合平台应当在APP显著位置展示平台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相关网约车企业、车辆、驾驶员的经营许可、网约车企业名称、服务品牌、投诉举报方式、用户协议与评价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户协议、服务规则等。网约车企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聚合平台,聚合平台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征求意见稿表明,聚合平台“不得以聚合平台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聚合平台发现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发现有违反第一条规定的(即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再向涉及的网约车企业或车辆、驾驶员提供聚合服务,并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检查及采取措施情况。
今年2月以来,交通运输部部署开展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着力规范交通运输新业态企业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计价规则、抽成规则等经营策略公平透明,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聚合平台应当会同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主动公开计价规则,合理设定并公开抽成比例上限,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
8月22日,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11家主要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了提醒式约谈,并对聚合平台作出要求:要确保接入的网约车平台符合有关规定,督促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出现安全事件时,聚合平台公司要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并和涉事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在乘客权益保障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细化聚合平台的相关责任,提出:聚合平台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乘客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发生争议时,聚合平台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不能提供网约车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对乘客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鼓励聚合平台建立有利于乘客权益保护的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协议设立乘客权益保证金,就乘客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多地将聚合平台参考电子商务平台予以监管。如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聚合平台的监管方式,规定第三方网络聚合平台为网约车平台与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务,应当审核网约车平台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未取得的网约车平台不得接入。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在此前采访中表示,网约车聚合平台的出现,有利于促进网约车市场竞争,推动网约车市场结构完善,为中小平台与网约车租赁公司提供更多选择。同时需注意的是,网约车行业的风险也有在聚合平台集聚的现象。“比如有些小型运力平台管理能力、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时,可能产生赔付难的问题,而聚合平台又非网约车业务经营者,在运力平台与聚合平台之间出现责任主体实质上的缺失,容易构成行业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经营合规进程加速,南宁、厦门、宜昌、汕头等多个城市责令聚合平台下架没有在当地取得平台证的不合规平台。聚合平台虽然不直接提供运力服务,但并不能游离在监管之外。顾大松指出,在监管层面厘清聚合平台及网约车平台的定位和责任,对于行业良性竞争、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