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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贺勇

2月13日,北京证监局官网发布的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通讯(2023年第1期)显示,2022 年,北京辖区有16名股东及董监高因违规减持行为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4名人员被立案调查。

新修订的《证券法》,首次明确了股份减持的监管规定,并相应增加违规减持的罚则。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减持规则的优化和执行,着力打造规范有序的减持生态,违规减持乱象近年来有所缓解。但频繁减持、“精准”减持、“清仓式”减持等违规减持现象仍时有发生,一些减持个案对市场和社会造成了特别恶劣的负面影响。2022年,北京辖区有16名股东及董监高因违规减持行为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4名人员被立案调查。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行为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北京证监局表示,由于股东及董监高或所持股份数量较大,或取得股份成本较低,或具有内部信息知情优势,不同于一般中小股东,减持行为往往会产生更大的市场效应,关系市场平稳运行,因此负有更多持股义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必须严格遵照减持规则,执行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依规有序实施减持。

北京证监局还公布了部分典型违规减持案例。其中,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超比例减持违规方面,甲作为A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多次减持A公司股票。2021年4月29日,甲在累计减持达到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5月1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科创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违规案例中,乙作为B科创板公司时任核心技术人员,持有B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前述股份2021年 8月6日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2021年8月19日至26日期间,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全部卖出。乙作为时任B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东,前述减持行为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2.4.5条第二项“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的规定,也违反了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承诺。

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违规案例中,丙作为C公司副总经理,于2021年12月28日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减持C公司股票。

被动减持未及时披露减持违规案例中,丁作为D公司控股股东,其所持有的200万股D公司股票于2022年9月14日、9月15日被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平仓,距离上市公司9月8日披露减持计划不足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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