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68 证券简称:飞科电器 公告编号:2023-012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2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5,6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71,200,000 元。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5/31 - 2023/6/1 2023/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飞科投资有限公司及李丐腾先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
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续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2.00 元,待股东在股权
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1.8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
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2.0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2858888-839
特此公告。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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